律师案例

可俊跃律师
可俊跃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民商法2022-04-20|人阅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32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皮革商行。

经营者: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某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皮革商行诉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陈某某、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497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72497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陈某某对被告所欠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皮革销售生意,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皮革。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皮革买卖交易过程中的结算、对账、付款、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有效期、连带责任等。被告在对账单中签章确认欠原告2020年8、9月货款共142497元。已付70000元,迄今为止,仍欠原告72497元货款。《合作协议》第7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合作协议》第7条(5)款中约定“签款公司法人附连带责任”,且被告为一人公司,被告陈某某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独资股东。被告陈某某应对所欠货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支付欠款,两被告诸多推搪。现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也实际履行了,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给被告的皮革材料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因为原告提供的皮革的瑕疵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协商并解决问题,但原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既不协助解决产品质量的问题,也不与被告协商赔偿损失的问题。因此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649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其实质是加工承揽合同,由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提供样品,反诉被告根据样品进行加工制作。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反诉人向原告提供的样品是厚度为0.8毫米的各色皮料。但是反诉被告提供给反诉原告的皮料厚度仅为0.6毫米,导致反诉原告使用反诉被告提供的皮料制作的皮包不符合客户的要求,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多达64900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作协议》第4条第2款“甲方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内的订单数量(诺不同批次、色差、需要提前告知己付)如有质量问题需由甲方赔偿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的约定,反诉被告应当赔偿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此,反诉原告多次联系被上诉人协商,反诉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寅通和客户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请。

原告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反诉被告于2020年8月2日以及2020年9月11日分两次向反诉原告送货,双方于2020年9月2日、10月4日签订对账,确认反诉原告共欠反诉被告货款142497元,后反诉原告支付了7万元,尚欠72497元。在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送货后至双方对账期间,两次均相隔有一个月,反诉原告并未向反诉被告提出有任何产品质量瑕疵,更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确认,均表明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所提供的货物产品质量及数量、价格等认可。在签订对账单后,履行了7万元后,反诉原告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反而提出其有损失,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是明显的不诚信行为。且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材料,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反诉被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反诉原告有任何其所称的64900元的损失。综上,反诉被告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反诉被告在本诉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皮革事宜。其中第1条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即7月份的货款在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以此类推。第4条约定,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原告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内的订单数量,如有质量问题需由原告赔偿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第七条约定,签款公司法人附连带责任。除双方盖章外,原告的经营者叶某某、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为各自授权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名。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8、9月向供货,双方于2020年9、10月进行对账,确认8月货款60107元、9月货款82390元,共计142497元。已付7万元,尚欠72497元。

原告的送货单(被告人员签收)均注明:“自收货之日起,如有数量或质量问题请于七天内书面通知我公司处理,一经加工裁剪我司概不负责。”

两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皮革存在质量问题,提供陈某某与原告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制单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的《寅通和皮革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为证。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某在2020年10月19日向对方提出原告所提供的黑色料厚度差不多,但黄色料比原来的要少0.2,原告业务员回复其前台卡的留底的黄色底的料比黑色底的料还要厚0.05、陈某某提出要对方去被告处卡量,原告员工回复其有专业的卡尺,要陈某某拿其卡尺到原告处卡量。《寅通和皮革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没有原告的盖章确认,该对账单载明合计欠款共142498.25元,2021年1月29日收款单5万元,合计欠款92497元。被告陈某某在该对账单下方空白处写明:“注意:4月29日付公账20000元。去年材料问题客人让赔付共计64900元,现扣除一半(小计30000元),工厂有包在,还有27包,可以过来看。客人扣款后这些包在5月10日要发货去俄罗斯,现在可以过来看。5月10号之后没来看,如有异议需要你们自己去俄罗斯看,或者让客人把货发回来,但运费自理,我们不会负责的。余下货款没有异议后,在6月底付完,谢谢。”原告对对账单的金额确认,但表示没有看到过手写内容。

已将原告产品进行裁剪加工并销售至国外。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

原告同意胜诉后,由败诉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双方对未付款72497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陈某某在微信聊天中提出部分产品厚度不够,但原告并没有确认,且被告已对原告皮革进行加工并已销售,现被告主张原告产品有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确认,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违约责任。原告诉求支付所欠货款7249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符合该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某在《合作协议》上签名,表明其同意该协议“签款公司法人附连带责任”的约定,故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皮革商行支付货款72497元及违约金(以72497元为基数,从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7.7%计算);

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及财产保全费776.14元,由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某皮革商行。反诉案件受理费711.3元,由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玫妍

林宝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