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1219号
原告:某皮革商行。
经营者: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俊跃,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瑜,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市铜梁县,
原告某皮革商行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某皮革商行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皮革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皮革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某皮革商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