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劳动者王某将某医药公司诉至仲裁委员会,称在该公司担任人资主管岗位。入职前总经理代表公司承诺试用期2个月,薪资1万元,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31日,公司以天津运营中心搬迁至成都为借口,辞退包括王某在内的3人,让王某完成最后工作后办理离职手续。没有给予王某经济补偿,亦未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公司被诉后,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从该公司负责人处了解到王某系自行离职,并已于2022年4月1日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公司负责人称聘用王某负责人事,是为了完善人员招聘管理、人事管理工作,王某未签合同事宜该公司并不知情。本律师了解情况后整理相关证据,结合该案件实际情况发表答辩意见,最终仲裁委员会以王某系自行提交离职申请,且王某岗位特殊亦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作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在审理特殊岗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劳动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者若身处人事主管特殊岗位,因其主要工作职责系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审判中通常会推定其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通常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