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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田超律师
张田超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无罪辩护成功!看张田超律师如何为刑事被告人有效辩护!

刑事辩护2023-06-22|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常某某打算出售自己所有的房产,隋某某有意购买。后隋某某自己找了一个“房产中介”冯某某,希望其能帮助办理贷款手续和更名过户。在整个房产交易过程中,冯某某以隋某某提供的材料中如果能有假离婚证可以更好交易。隋某某同意了,并向其支付了9800元“中介费”。后常某某夫妻二人、隋某某夫妻二人,在冯某某的协助下,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房产买卖并办理更名过户。不久,公安机关在捣毁一假证制贩窝点时,将冯某某抓获。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常某某、隋某某双方房产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了梳理,发现其中不仅有隋某某夫妻二人假的离婚证,还有常某某假的户口本。并根据冯某某的陈述,将涉嫌购买假证的常某某、隋某某进行了刑事立案。公安机关认为,常某某在冯某某处购买假的户口本,已经涉嫌犯罪。后公诉机关指控常某某为顺利出售房产从冯某某处购买假户口本,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二、办案过程:

1、在本案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常某某才感到事态严重。正在取保候审的常某某联系本律师,希望律师能为其辩护。本律师接受常某某委托后,立即前往法院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其中也应当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经过律师仔细阅卷发现案卷中根本没有常某某和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没有常某某和隋某某的微信记录等客观性证据。案卷中能够指控常某某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只有隋某某和冯某某的证人证言。这样就造成本案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会受到证人当时的感知条件、认知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言词证据本身就具有缺陷,具有易变的特点,即使采取了相应的固定措施,仍然会存在变数。对本案言词证据的效力需要认真审视,如果不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就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在对本案案卷进行详细分析判断后,形成了如下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无法成立,相关证据根本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无法排出合理怀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无罪推定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大原则,在司法领域,无罪推定原则具体表现为特定的证据规则,通过证据规则来实现。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均不是凭借一个证据就能够认定,均是多份证据共同发挥作用,从而确定一个案件事实。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由部分到整体的过程。首先要考虑单一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要求,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然后再把所有证据放在系统之中,从整体的概念去评判,从而排出案件疑点。而在本案中,相关证据自相矛盾,而且相互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对关键性事实不能相互印证,根本无法排出合理怀疑,属于存疑案件。存疑案件同样应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仅单个证据没有问题,证据和证据之间也应当相互印证。

3、在形成上述辩护思路后,律师及时与办案法官沟通案情阐述律师意见,并认真准备庭审辩护材料,撰写了3300多字共计7页的《律师质证意见》、3790多字共计7页的《律师辩护意见》,还准备了包含50多个问题的《律师庭审发问提纲》。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本律师据理力争,逐条逐项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并将案卷材料中的相关疑点一一指出,取得了庭审辩护的良好效果。

三、裁判结果: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常某某的起诉。后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本案中常某某主观上是否为故意购买假证及客观上是否实施或者促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无法排出合理怀疑,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常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最终,本律师为常某某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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