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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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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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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保证书能追回拖欠货款吗?

合同纠纷2023-07-09|人阅读

1、案件简介【(2022)粤0605民初11180号

被告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从2020年3月开始,A公司向原告购买玻璃,2020年10月17日被告代表A公司与原告进行对账,经对账,A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651703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有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玻璃,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1651703元(大写:壹佰陆拾伍万壹仟柒佰零叁元整)。被告承诺于2020年10月17日到期时归还,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如逾期未还货款及利息,债权人为维护债权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直到2021年6月8日,A公司及被告均未曾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补签一份《保证书》,保证在2021年6月20日前归还9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货款,逾期未还的,用其房产及其两部车抵押给原告,还自愿加付利息百份之三的利息给原告。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尽快还款,但两被告均未支付。

2、办案经过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法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法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告陈述及法院采信的证据,法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

(1)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A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事实,A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651703元。对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与A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对账,应于同时支付货款。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A公司支付货款,依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利息。A公司逾期支付,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10月18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原告损失,法院酌定A公司应支付以1651703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对于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被告出具《欠条》及《保证书》表示清偿债务的意思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该法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被告自愿出具《欠条》及《保证书》承诺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属于债务加入,应对本案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结合《欠条》及《保证书》文义可知,原告在2020年10月17日前未清偿应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在2021年6月20日及2021年12月30日未按约支付则加付3%的利息,并应承担律师费,该承诺是被告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对其具有约束力。但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约定过高,结合原告损失,法院酌定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也就是说,被告除应对A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即1.3倍LPR)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外,还应另行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即0.2倍LPR)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原告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致其在本案中实际产生了20000元的律师费损失,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3、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51703元及以1651703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即1.3倍LPR)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还应支付以1651703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即0.2倍LPR)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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