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2021)粤0606民初34556号】
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订购不锈钢货物。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1年6月30日送货6960元货物,2021年7月1日送货4600元,2021年7月2日送货12610元,合计24170元。原告按照约定于2021年7月31日起不断催被告尽快付清货款,截至起诉日均未支付,原告遂起诉。
2、办案过程
原告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单位员工证明、***微信个人信息、送货单、被告的微信用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3、结果
(1)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予以确认。
(2)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通过微信下单向原告购买不锈钢货物,2021年6月30日到7月2日期间,原告分三次向被告送货,货款合共24170元。被告收货后没有付款,原告遂起诉。
(3)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原告不锈钢货物后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应负向原告支付货款24170元及利息的责任,原告诉请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170元及利息(利息以2417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判决给付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