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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律师承办寻衅滋事案,证据不足检察院不起诉!

刑事辩护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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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六年终因证据不足不起诉

——一起寻衅滋事案的办案总结

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本身是一种证据,确切地说是一种书证,它所证明的是共同犯罪人因共同犯罪被定罪判刑的情况,而不能直接证明后到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因此即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在逃的李某1属于共同犯罪也应当综合在案证据分析判断李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依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证据等情况确定适当的审查期限尽快推进诉讼活动而不应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最长期限12个月作为标准期限

案情简介

20161220李某1与邻居因胡同通行发生纠纷李某1与其弟李某2商量后决定用砖块将胡同口砌窄以阻止邻居停放汽车在砌砖过程中邻居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1即停止砌砖并走到胡同外向民警说明纠纷发生经过在此期间李某2手持瓦刀与邻居一家发生肢体冲突李某1上前阻止遭到邻居围攻在邻居张某手持铁锹准备打李某2李某1拿起铁锹与张某对打肢体冲突持续一分多钟后被民警制止冲突造成李某1、李某2轻微伤邻居张某轻伤二级另外2人轻微伤2017120日公安机关对李某1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李某1并未到案而是开始了长达六年的逃亡生涯2017117李某2被刑事拘留201783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李某1李某2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李某2被送到监狱服刑20201月刑满释放李某1在逃亡期间不断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本案同时为逃避抓捕李某1住过坟地捡过垃圾生活十分凄惨20226李某1在采集核酸时被山西省某地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交给案发地公安机关202267李某1被刑事拘留

辩护观点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李某1的家属委托笔者作为李某1的辩护人因时间紧迫李某1在看守所因疫情隔离笔者无法会见只能先通过家属了解案情笔者初步了解案情后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2022620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李某1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笔者详细研究本案卷宗后认为李某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论述李某1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李某1与邻居因胡同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在寻求人民法庭、司法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李某1用砖将胡同口两侧砌窄,以阻止邻居家的汽车停进胡同里影响他人出行。该行为虽有不妥,但其主观上属于私力救济,并且在公安处警制止后,李某1就停止了砌砖行为。李某1的行为无论其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表现均不属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行为人因邻里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因邻里纠纷发生的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都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举重以明轻,李某1的上述行为更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其次李某2与邻居之间肢体冲突与李某1无关不能以此认定李某1寻衅滋事李某2与邻居之间的肢体冲突,李某1既不能预料,也无法阻止,更非与李某2事先预谋。冲突发生后李某1积极阻止双方发生冲突时被邻居等人围攻李某1在面对本人和其弟李某2遭受严重人身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拿铁锹反抗,其阻止暴力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且其防卫手段足够克制。在邻居不再殴打其弟李某2后,即使对方继续从李某1身前、身后向其投掷砖头,李某1也始终保持着克制,并未予以反击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大。

笔者的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但本案面临着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201783日的刑事判决书在审查查明中认定,“被告人李某2与其兄李某1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该判决早已生效且李某2已经服刑完毕因此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对李某1作不起诉时意见无法统一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也没有得到明确指示针对该问题笔者向检察院提交了补充意见笔者认为共犯的生效裁判文书本身是一种证据,确切地说是一种书证,它所证明的是共同犯罪人因共同犯罪被定罪判刑的情况,而不能直接证明后到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李某1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分析认定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李某1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笔者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497号指导案例该案例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经过多次沟通交流检察院最终采纳笔者的意见2023616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本案因证据不足决定对李某1不起诉

总结与思考

李某1逃亡六年又历经一年的侦查审查起诉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案件圆满结束带给笔者的除了欣慰还有思考本案能取得满意的结果除了笔者积极有效的辩护外离不开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当然也离不开当事人坚定的信念美中不足的是本案审查起诉历时近一年几乎用满了李某1的取保候审期限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规定了最长12个月的期限,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尽快推进,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作为本案的审查起诉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更应该依法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在审查起诉中坚持比例原则,依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证据等情况,确定适当的审查期限,尽快推进诉讼活动,而不应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最长期限12个月作为标准期限。所以虽然正义最终以看得见的方式在本案中得以实现但却来得有些迟到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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