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羲律师
王羲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诈骗罪辩护为其他罪案例

刑事辩护2023-07-28|人阅读

一、案情介绍

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王x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陈x贷款300万,利息30万,期限一个月,为取得陈x的信任,制作了两处假房产证后,陈x向王x打款300万。王x将其中的200万元归还其他贷款,100万元转入自己卡内。贷款期限到期后,王x陆续还款125万元,后王x一直推脱,拒绝还款。经房管局鉴定:上述两本房产证均为假证。2019年3月29日,王x妻子与陈x达成和解协议,向陈x还款75万元,陈x自愿放弃追索剩余款并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买卖房产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x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公诉机关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告人王x委托王律师担任本案一审(发回重审)辩护人。

二、裁判结果

x县人民法院重审认定王x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以(2018)晋1124刑初229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x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的假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字第00139523号、第00139524号两本房产证,依法予以没收,随案保存。

三、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被害人与被告人素有大额经济往来,双方之前上千万的经济往来中,被害人已经熟知被告人资产状况及偿还能力,本案受害人在电话中已经表达愿意出借资金的真实且明确的意思表示,此时被告人并未交付房产证,而其后续补签借条及交付虚假房产证(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并没有起到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作用,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依法调取了被告人在借款期间企业经营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在借款时的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个人资产状况具有偿还能力,所借款项亦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存在挥霍、逃跑、转移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后因市场不景气、经营不善等商业原因出现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不能按期还款,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在借款当时客观上不具备偿还能力,更不能由此推定被告人在借款当时主观上对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偿还了部分借款,且与受害人多次协商以其真实的房产抵顶借款,受害人在不同意抵顶借款的情况下选择报案,不能以其迟延履行还款义务,就将正常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据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被重审法院采纳,并改判较轻罪刑处罚。

总结:行为人与受害人达成借款合意,其后补签借条并提供虚假房产证“抵押”担保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因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应以诈骗罪论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王羲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羲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