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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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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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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24-01-21|人阅读

2011年至2012年间,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邀集吴某某、吴某某1、颜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并提供赌具,采取每方十万元进行亮方的形式,长期在无为市某某镇自己经营的某某加油站宾馆二楼房间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每场从中抽头三、四万元,总计抽头获利七、八万十万元。无为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10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14日嫌疑人邢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后,经过仔细阅卷分析,发现案件有诸多的角度可以挖掘向公诉机关提供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行为均不构成开设赌场罪1、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是:2011年至2012年间,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邀集吴某某、吴某某1、颜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并提供赌具,采取每方十万元进行亮方的形式,长期在无为市某某镇自己经营的某某加油站宾馆二楼房间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赌资及抽头渔利数额巨大。不论是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还是结论,均表述的为聚众型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结论却是涉嫌开设赌场罪,法律适用是错误的。2、侦查机关对吴某某、吴某某1、颜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证人均称是在某某时间,嫌疑人打电话邀请去吃饭,饭后赌博或电话邀请去直接赌博,符合聚众型赌博罪中组织、纠集的客观特征,而非开设赌场罪的客观特征。3、证人证言均陈述“赌场”内没有望风、看护、放水等人员,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中赌场经营性、组织性、人员结构性的特点。4、证人陈述的参赌人员基本均是特定范围内的固定、熟悉人员,所谓的“赌场”不具有公开性或半公开性。二、证据材料及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1、部分取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排除。譬如,证据卷中询问笔录与辨认笔录的时间、侦查人员一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所以在两份笔录时间、侦查人员存在重合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譬如,仅仅相隔两天的证人询问笔录内容大相径庭,不合常理,无法作出合理说明;证据卷中未提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向检察机关提供;还有部分证人证言作出的到底是否有放水人员的陈述自始前后矛盾。3、对关键性事实,如“赌场”持续时间、获利多少均未查清。譬如,起诉意见书认定嫌疑人邢某某总计抽头渔利七、八十万元,远超《网络赌博犯罪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非网络开设赌场罪目前情节严重的标准未有相关司法解释,该规定可予参照适用。而本案对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七、八十万元获利金额除了部分证人的估算,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严重不足。三、即便涉嫌聚众型赌博罪,也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应法定不起诉《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本案侦查机关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远远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最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建议审查处理本案,无为市公安局审查后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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