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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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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

辩护人严长俊,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8月13日5时13分左右,被告人夏XX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应县344国道158KM+800M处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陈XX(女,1951年9月29日出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XX受伤,车辆损伤,后被告人夏XX驾车逃逸。当日,被害人陈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宝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意见:陈XX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XX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XX本起事故无责任。

本案系他人报案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夏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件结果:

被告人夏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夏XX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夏XX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法院鉴于夏XX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决夏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审 判 长  鲁XX

人民陪审员  俞XX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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