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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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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朱某盗窃案(20200131 伟创所张芳)

刑事辩护2020-04-21|人阅读

一 案情简介

受援人朱某系本区川沙镇某酒店的一名厨师。2019年5月25日,因不服该酒店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援人提出离职并要求该酒店结清工资。然而该酒店的主管(本案被害人)、人事、老板相互推托,导致受援人索要工资无门。受援人冲动之下,直接回宿舍打包东西准备辞职离开。此刻,受援人发现同宿舍主管的床上的一部平板电脑。受援人于是悄悄地把平板电脑塞进自己的拉杆箱里离开了单位。后来,受援人将平板电脑扔到松江区某个垃圾筒里,并拉黑了被害人。之后,因被害人报警,2019年6月6日,受援人因涉嫌盗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1、接手本案:本案系受援人家属申请法律援助,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张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2了解案情:张律师接受本案指定后,及时会见了受援人,了解到本案受援人确实窃取了被害人的平板电脑,然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凭证或发票,导致本案无法进行价格评估,本案盗窃物品的价值无法确定。据此,辩护人确定了无罪辩护思路。

3读法律:张律师审阅了盗窃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或者单处罚;巨大或者有其他重情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关于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一条 盗窃公私物价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当分别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的额较巨大巨大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3)上海市高人民法院《关于常犯罪的量刑指细则 第六 盗窃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物,犯罪数达到额较起点一千元,或者入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辩护意见:张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受援人某不构成犯罪,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1)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金额

因涉案物品被丢弃在松江区某路边垃圾筒,因时隔数日,经侦查未能发现被窃物品。另,被害人无法提供手机的购物凭证,发票等,仅单方向公安机关陈述价值一千余无,向受援人要求赔偿八百元。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对被盗物口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无法明确本案涉案的涉案金额。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六节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本案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一千元,无法明确,无法从金额上指控受援人有罪。

(2)、本案不属于入室盗窃。

本案涉案地点发生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共同居住的员工宿舍,虽然属于他人居住的场所,但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地方,犯罪嫌疑人有权合法出入员工宿舍,故本案不属于不受犯罪金额限制即可定罪的“入室盗窃”。

(3)、本案不属于多次盗窃。

本案受援人仅作案一次,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二年内三次”即可属于不受金额限制即可定罪的“多次盗窃”。

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犯罪金额上,还是犯罪次数等方面考虑,本案均不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故本案不构成犯罪,建议立即释放受援人。

三、办理结果:公安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2019年6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释放受援人。

四、律师建议:1、建议员工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系受援人一起冲动之下引发的刑事案件,受援人完全可以通过劳动纠纷应有的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的法律途径解决工资问题,建议作为员工如能冷静理性的选择合法途径解决问题。2、建议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一些微小企业,可能是出于节省用工成本考虑,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建议企业依法录用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支付工资,正确处理劳资双方的关系。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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