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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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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工伤七级伤残赔偿胜诉案例

劳动工伤2014-04-19|人阅读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雁劳仲案字【2013XXX

申请人:王某,男,198610月某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泾阳县某镇某村某组100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XXXXX号某大厦XXX室。注册号:XXXXXX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韩某独任审理,书记员杨某担任庭审记录。申请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樊小飞,被申请人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人于2009818日入职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本人于2012521日下午1420分受伤。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致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于2009818日入取被申请人西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工程维修工作,被申请人按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申请人发放工资。20121211日,申请人诉至本委,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本委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情形下列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且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并由被申请人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本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功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韩某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

雁人社工认字[2013]XX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工伤职工名称:王某 性别:男 年龄:27岁 职业:维修工 身份证号码:XXXXXXX

用人单位全称: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XXX路某号某大厦XXX

受伤部位:全身多处

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20125211420分许,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维修工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时,油漆稀释剂发生爆炸起火,不慎被烧伤。

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经陕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烧伤40%II°- III°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于20121210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作的认定决定为:王某工伤予以确认。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王某各执一份。

2013628

陕劳鉴字 [2013]084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被鉴定人:王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XXXXXX

用人单位: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

按照申请方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再次鉴定的申请,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GB/T10180-2006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

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本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

动能力复查鉴定。

本通知书一式五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执一份。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31114

王某工伤七级伤残和解协议

20125月乙方在甲方工作场所工作时发生工伤,乙方就其工伤赔偿待遇事宜与甲方产生争议,乙方己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仲裁。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该案双方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l、甲方前期已经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乙方无需返还甲方,另甲方同意再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数额为17万元人民币(拾柒万元整),于20l4225日前支付。该项费用包括不限于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后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次植皮手术费、应补缴社保以及其他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

2、鉴于乙方工伤是甲方指派乙方至丙方工作期间发生,且乙方原工资也是由丙方支付,此次和解费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直接向乙方支付。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上述补偿方式及数额并认可上述方式足以弥补其所有损失。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均告终结,乙方向雁塔区仲裁委撤回仲栽申请,并承诺乙方以及乙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再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劳动待遇。

4、乙方承诺对本协议XXXX,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5、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所有劳动争议的和解,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西安某物业有限公司 乙方:王某(签名)

丙方: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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