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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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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成功案例

离婚2014-05-08|人阅读

西

民 事 调 解 书

20**)雁民初字第***

原告程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某村。身份证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西北政法大学。

被告周某,32岁,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某村。身份证号:XXXXXXX

本院于20117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于201028日登记结婚,婚前20091019日生一女儿周某。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吵闹,逐渐感情恶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东风小康V27一辆及被告债权10万元,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请求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500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分割财产,但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由原告程某抚养,被告周某自20111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孩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双方凭票各半承担。被告周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该探望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三、被告周某向原告程某支付补偿款3万元。支付方式为2011115日之前支付1万元;2012130日之前支付2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

二零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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