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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猛律师
吴猛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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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与被告丁某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2014-05-16|人阅读

西

( 2011)灞民初字第0XXXX

原告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某县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委托代理人亢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某号。

委托代理人尹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某号。

被告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组村民,住该村组某号一某号。

本院于201185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诉被告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61 6日与被告丁某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将陕AF1261号微型昌河车辆卖给被告,协议上就车辆的总价款及过户、违章等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自己依据协议将陕AF1261号车辆交付被告丁某,被告向自己一次性支付车辆总价款4700元。车辆交付被告丁某之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车辆过户,并且在车辆交付被告后产生多次违章,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进行车辆过户登记、淌除违章,相关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承认自己与原告签订车辆交易协议,在车辆交易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产生12次违章,但称自己已经在原告起诉后消除8个违章,剩余违章会尽快消除,并同意办理销户,承担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于2011121前为陕AF1261号微型昌河车辆进行销户,销户费用由被告丁某自己承担。

二、被告丁某于2011121前为陕AF1261号微型昌河车辆消除剩余违章,消除违章的费用由被告丁某自己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 00元,本院退付原告1 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X

二零一一年某月二日

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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