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灞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灞民初字第0XXXX号
原告杨某,男,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某区国棉五厂节约坊某号楼某号。
委托代理人吴猛、樊小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5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西安某集团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某城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8月至201 0年9月期间,被告累计8次向原告借款105000元,2012年2月22日陕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对被告的75000元债权全部转让给杨某。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及时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被告承认借原告款180000元属实,但辩称其曾与原告合作,共同做生意,双方尚有利润未分配,要求将其应得利润从借款中扣减后,再偿至原告下余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盘成如下协议:
周某偿还杨某140000元。周某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1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付2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付20000元。如周某有一笔未按期偿还,杨某有权就全款项申请执行。双方合作期间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950元,由原告负担95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1000元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韩某
二零一二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 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