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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书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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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妇产科医疗纠纷案)

损害赔偿2012-11-10|人阅读

宁波市医学会各位专家:

本代理人受患者张XX家属的委托,作为患方代表出席今日的专家鉴定会。事前本人经已研读了相关病历资料、大量医学教科书并咨询了有关医学专家的意见,特作陈述如下:

一、患者治疗过程

患者张XX于2009年5月15日开始到奉化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张XX自此接受奉化市保健院的孕期指导和产前检查服务。张XX先后于5月15日、6月24日、7月22日在奉化市保健院例行检查,各项身体检查指标均正常,门诊病历无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7月22日的产前检查完毕后,门诊医生要求张爽欣次日住院准备分娩。7月23日,张XX步行约2公里到奉化市保健院住院,身体无任何不适。7月24日上午9时30分,院方对张XX施行剖腹产手术。9时50分,手术结束,手术医生告知家属“手术成功,一切正常”。 张爽XX欣回到病房后,精神颇好,抱着孩子与家人有说有笑。下午15时30分许,张XX的丈夫还专门到询问护士,病人情况是否正常,需要多少人留在病房护理?护士非常明确地告诉其丈夫:病人情况很正常,只需有一人陪护护理即可。下午17时20分许,张XX说饿了,家属请示护士,护士说不能进食,但可以饮用半杯温水。家属遂按护士吩咐让张XX饮用半杯约50毫升温水。19时0分,张XX的病况发生明显变化:呼吸困难、腹部强烈振动。家属当即叫来护士,护士给张XX听了下心跳,告知家属说这是正常反应,不会有事的。19时10分,张XX的腹部振动加剧,每次振动均带动身体晃动,家属再次叫来护士,护士到病房后看了看,未作任何检查即告知家属说一切正常。19时20分,护士拿来一粒粉红色颗粒说是降压药让家属喂给病人吃就走了(以上病情变化的时间是准确的,因为当时家属既担心病人的病情,又生怕护士小姐不悦,便每观察10分钟病情仍未好转便再去请护士)。家属即用温水喂张爽欣服下该药,然而过了大约7、8分钟后,张XX病况再次突变:呼吸极度困难,浑身大汗淋淋,并伴有恶心干呕。家属急忙喊来护士,护士到病房看到病人的情形后也慌了,竟要求马上将病人转到其他医院抢救。家属向护士下跪哀求,请求他们先救人再转院。7时30分许,医生接到护士的电话后赶到病房,即对张XX采取面罩吸氧措施,但因抢救时机已过,张XX的呼吸和心跳已停止,医生遂对张XX采取人工按压的急救措施。后奉化市妇幼保建院通过机械通气的方式维持张XX的生命并于7月25日上午11时45分将张XX送到宁波市第一医院抢救。宁波市第一医院对张XX的入院诊断为“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肺、脑);2、重度子痫;3、剖宫产术后;4补充诊断为肺部感染。张XX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7日,于8月11日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一三医院继续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一三医院的入院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心肺复苏术后;3肺炎;4、剖宫产术后;5、重度了痫。至目前止,张XX尚处于昏迷状态。家属为治疗张XX的疾病,已支付医疗费共计115000余元。张XX的娘家和婆家均为此负债累累。

二、争议焦点:

1、奉化市妇幼保健院在护理治疗患者期间有明显过错。2009年7月24日下午19时0分张XX的病情发生明显变化,但家属数次叫唤时,值班护士一直未予重视,医生更是从未到过病房检查。至19时20分,护士取来一粒降压药让家属喂给患者服下,服后几分钟患者即病情急剧变化。尤其让家属气愤的是,当护士于19时28分被患者家属叫到病房后,看到病人出现危重病状,竟要求家属立即转院,在家属下跪哀求后才想到打电话叫来医生。医生到场后已无法挽回病情了。而根据其后的诊断情况,患者当时应当是肺部感染。不论患者病情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医方工作人员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治疗时机,且值班护士未经检查即草率判断患者病情,是患者病情发展到目前状况的重要原因。

2、张XX既往体健,孕期一直在接受医方的指导和检查,产前手术检查也属正常(否则医方不会行剖宫产手术或会告知特殊风险),但手术后数小时即发生病变导致呼吸心跳停止,患方有理由怀疑医方手术有不当之处。

3、张XX服下护士给的降压药后数分钟后即呼吸心跳停止,护士给的降压药病历记载为“非洛地平片”,而非洛地平片可引发严重低血压和晕厥,产生反射性心动过速,在敏感人群中可能引发心绞痛,且该药慎用于心力衰竭和心功能不全患者,患方认为护士提供的降压药可能与患者病情突变有联系。

4、医方的病历记载不真实。①奉化市妇幼保健院的护理记录单第5页记录7月24日19时30分患者的脉搏、心率、呼吸、血压等指标完全是伪造。7月24日19时30分,病人的情况已是万分危急,尤其呼吸已是极度困难,绝对不可能是20/分钟,而且护士当时被叫到病房后也乱了方寸,根本没有检测过患者的生命体征。另外,该护理单记载当日7时30分予非洛地平片口服,也与事实有出入。病人服用非洛地平片的时间应当是19时20分(与长期医嘱单的记载相符);②长期医嘱单记载7月24日19时20分予患者吸氧治疗也不是事实。当天医生到达病房的时间是19时30分以后,医生到达后才予吸氧治疗。在此之前,医方未进行过任何应变措施的治疗。当天19时0分,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后,家属一直度日如年地在观察患者的病情,患方提供的病情变化时间是十分准确的,而医方的各种病历记载自相矛盾,漏洞百出(19时30分尚呼吸正常,而在19时20分即予吸氧),患方认为,医方关于病人病情变化期间(19时0分到20时40分告病危)时的病历记录不真实。

5、医方的病历书写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而医方的病历(手术记录和病程记录)书写字迹十分撩草,根本无法辩认,患方认为医方不符合规范的病历记录不能作为推定医方无过错的证据。

三、患者的损害后果:

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一一三医院于2009年8月11日对张爽欣治疗至今,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患者家属因患者张XX的疾病已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达15万余元。患者的继续治疗费用尚未能确定。患者家属现已无能力筹集医疗费用。恳请医学会的专家坚持真理,主持正义对本案作出公正的鉴定。

陈述人: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

于书凡律师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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