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波江北区毛某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4余万元案例
毛某某,来宁波工作多年了,暂住于宁波江北区某某小区。2014年6月的一天,他骑着电动自行车,路经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北岸琴森小区门口时,被袁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浙BXXXXX的轿车撞倒,造成毛某某受伤、电动车毁损的交通事故。毛某某当日,受伤的毛某某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内髁骨骨折,左侧浅、腘、胫后静脉血栓形成。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该交通事故属于“一方未按规定让行且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形,因此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无责任。
毛某某伤好后,和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袁某某多次协商赔偿问题,但因双方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毛某某通过网站,了解到吴德朝律师的情况后,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陪同毛某某到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项目进行鉴定。2014年9月23日,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作出甬诚司鉴(2014)临鉴字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毛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胫骨平台、股骨内侧髁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目前左膝关节功能部分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建议毛某某伤后护理时间2.5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拆除左胫骨平台处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
随即,吴德朝律师法律团队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肇事车辆浙B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毛某某受伤前在宁波市江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多年有余,收入稳定,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毛某某交通事故受伤前暂住于宁波市江北区两年左右。因此,毛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准备好这些证据后,吴律师法律团队为毛某某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材料,起诉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件立案后,吴律师积极主动和承办法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不久后,法官主持了毛某某、袁某某、保险公司三方的调解工作,吴律师为毛某某据理力争,争取最大利益。后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毛某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14余万元。
毛某某收到赔偿款后,对于吴德朝律师团队在短短两个月之内就办好案件的效率以及办案效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