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慈溪市杨某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案例总结
杨某某,从台州来慈溪市做小生意有好几年了,2013年12月13日一天早晨,他骑着电动车经过新浦环镇北路路口,被韩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被送至慈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外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癫痫、双额颞叶及左侧枕叶脑挫裂伤、双额颞硬膜下血肿、右颞底硬膜外血肿、右颞骨及右颧弓骨折、右侧面瘫、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等。
后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杨某某的伤情稳定后,家里人因为杨某某的赔偿事情和韩某某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都没有任何结果。杨某某的家里人通过网站了解吴德朝律师的信息,来到律师楼办理了委托手续。
吴德朝律师立即开展到交警队、医院等地调查取证工作,为杨某某联系鉴定机构,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吴律师经调查发现:杨某某受伤前,长期在慈溪市暂住、投资开厂及工作,收入稳定,月平均4000元左右。因此,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支持。
吴律师帮助杨某某详细计算损失,为杨某某整理好民事起诉状、赔偿清单、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等材料,帮助杨某某起诉到慈溪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吴德朝律师积极联系主办人员,要求尽快开庭。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吴德朝律师据理力争,尽力维护杨某某的合法权益,要求按照城镇标准支持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最终,吴律师的代理意见被采纳。杨某某的交通事故案件获赔共计38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