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涛律师
王涛律师
山东-济南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丈夫欠赌债,妻子是否要还?

离婚2015-05-17|人阅读

< 案例回顾 >

周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结婚,两人都是普通白领的工作,结婚后,尽管没有大富大贵,但生活平稳,慢慢也积攒了一些钱。但是周某受身边朋友影响,玩上了赌博,家中积蓄很快便被周某花光,两年后,周某竟然在外面欠下了10万的赌债,而这些赌债,李某丝毫不知情。后债主要上门来,李某愤怒之下,将丈夫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李某找到我作为代理律师,因为家中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双方也没有子女,李某只要求和周某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有赌博的恶习,且经李某多次劝说无效,屡教不改,属于法定离婚情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判决离婚。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周某的赌债是在双方结婚后产生的,那么,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律师意见 >

婚后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解说 >

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因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说,赌债不成其为债权。赢家无权向输家追债,输家也没有义务偿付赌债。

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判断是否是共同债务的关键是看是否是》为了夫妻的共同生活。

《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对这一问题又作了详细说明: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在李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若周某要求其所负债务李某应共同偿还,应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笔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李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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