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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明律师
张黎明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厂房及门脸房财产损害纠纷

其他2012-08-10|人阅读

厂房及门脸房财产损害纠纷

本案是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原告。原告是一个面临撤厂的困难国有企业天津市服装二十三厂,全厂上百名职工工资及报销医药费等其他开支,仅靠该厂厂房及门面房出租所得的租金予以维持。2009年10月份,被告地铁三号线施工,从原告厂房及门脸房地下通过时,因被告施工不当,造成原告厂房及门面房主体承重墙、屋顶、地面大面积断裂及地面下陷。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被告仅就2009年11月赔偿原告租金损失6万元,后再无协商意思表示,对厂房及门脸房维修事宜也是不闻不问。

委托人来所咨询时心情非常焦虑,告知律师其已经起诉两次,均因主体不适格撤诉。现在,职工的工资及报销医药费用,均是厂长从自己家中拿钱来维持。委托人经过律师耐心及专业的解答,并将本案为何两次撤诉的原因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心情有所好转,当即表示委托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地铁三号线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及实际施工方一并列为被告,起诉到管辖地法院。法院立案后律师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因本案有过两次撤诉的经历,主办法官从以前审理本案的法官哪里也得知一些案件情况,主办法官向委托人表示,律师这次列的被告很全面,不会再有前两次要求撤诉的情况发生。律师与主办法官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法官可以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向法官提出,如果判决但四被告对原告厂房进行修复,四被告不履行怎么办,法官表示原告可以自行进行修复再向四被告主张修复费用。但律师考虑到即使四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其不履行厂房及门脸房维修义务,由原告自行修复资金上也是有困难的。故律师提出由四被告将租金损失及修复费用赔偿原告,原告用该笔费用自行修复的调解方案。主办法官认可了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会尽最大努力促成调解。

案件开庭审理,四被告均出庭应诉。但是,新的问题出现了四被告称,已在2009年11月一次性赔偿原告租金损失6万元了结此事,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因在庭前已与律师全面沟通了案情,庭审过程中听到四被告所说的一次性赔偿完毕了,当即表示一次性了结是不可能的。主办法官当庭便开始主持调解,四被告态度强硬的表示不同意调解,就算调解再赔原告40000元,就了结此案。主办法官感觉调解可能行不通了,因为,原告单租金损失就10万元,法官向律师表示让原告提出对其厂房及门脸房修复所需费用的鉴定申请,等鉴定出修复具体费用后,便判决四被告修复,如不修复,按照鉴定的费用赔偿原告,由原告自行修复。

新的困难又出现了,法官向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询价得知,原告厂房及门脸房修复鉴定费是80000元。原告厂厂长又一次陷入了苦恼之中,根本拿不出这么鉴定费了,自己家中也无钱可拿了。律师又与法官沟通这个实际情况,法官表示如果原告拿不出鉴定费,自己也无能为了。另外,律师得知原告厂房及门脸房如鉴定修复,鉴定修复费用在10万元左右。律师急中生智告诉法官,原告确实再也拿不出钱来了,本来靠厂房及门脸房租金维持,现厂房及门脸房被被告损坏,职工工资及医药费都是厂长从自己家拿钱发放的,厂长已经把自己家的钱都拿光了。如果本案不能顺利解决,厂长从自家拿的钱和职工两个月工资和报医药费,均就泡汤了。时至达沃斯在天津召开,现在职工要去上级机关上访,去达沃斯举办现场游行。法官听到这些话后,感觉到案件的严重性,告诉律师她再想想办法,两天后,法官与律师联系,告诉律师其找到市建委、区建委领导,给四被告施加压力。终于,四被告同意调解。

最终,本案原、被告双方以6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包括租金损失及厂房门脸房维修费,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该结果表示满意。可能本案四被告感觉不到65万元对他们有多么的重要,但是,这65万对于原告及全厂上百名职工而言,哪真是救命的钱啊。

律师感觉到本案不是单纯胜诉,而是通过律师的智慧解决了上百名职工的生活和医疗困难问题。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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