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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明律师
张黎明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装修装饰工程欠款纠纷案

其他2012-08-10|人阅读

装修装饰工程欠款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装修装饰工程欠款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原告,委托人于2009年11月份,电话咨询律师,其介绍:分别于2007年12月26日、2008年1月1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围墙改造、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围墙改造协议已经完工,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为2008年2月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完成95%,仅剩下收尾的工程,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为2008年4月份。当时律师通过电话了解他现有证据,告知其证据不太充分,无法证明其已经将装修工程已经完成95%,且也无法证明是因对方未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施工方停工的事实。应与对方签订或由对方单方出具,关于工程完成的进度,及因其自身原因无法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方无法将工程竣工,并要求施工方停工,待工程款到位后,再行将剩余5%收尾工程实施完毕。该电话咨询完后,律师并未过多的考虑对方是否会委托律师代理。但事过一年半后,委托人给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想当面咨询律师。律师便将其约到所中当面咨询。

委托人来所咨询时心情非常气愤,认为被告太不讲道理,给其干完活不给钱。律师在审查委托人的证据时,发现一张补充协议,将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因对方资金原因,未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并要求施工方停工,待资金到位后,施工方再将工程实施竣工。律师审查证据时早已将当初电话咨询内容淡忘,就随口说,这个证据非常重要,证明了完成工程的进度,及对方资金原因造成施工方停工。委托人当即回答,这不是当初您给咨询时,告诉我准备这个证据吗。您告诉我之后没过多长时间就将该证据取来,但一直未提起诉讼,想等等对方自行将该笔工程款支付。没想到对方是无休止的拖延支付,实在没有等下去的耐心了,不过多亏律师当初咨询提出的建议,如果现在再取该份证据,对方肯定是不会出具了。后律师对原告的案件又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答,委托人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案件,并表示能打多少钱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出口恶气。

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材料立案,并向法院立案。立案后,问题出现,被告户卡体现的公司办公地点已经拆迁,原、被告签订合同所装修的办公地点,租期到期,已搬出该地。新迁办公地点我方无法提供,造成法官无法将法律文书准确送达。法官便与律师联系,问被告是否有其他的联系方式。律师向法官提供的是被告负责人手机号码,法官拨通之后,对方就告诉法官,在外地出差,没法领取法律文书,被告就这样拖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法官向律师表示,如果对方再不领取法律文书,只能公告送达。律师考虑到诉讼时间的问题,与法官沟通,最好不要公告送达,诉讼时间过长,被告系法人,其负责人因出差无法领取法律文书,可以委托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来领取,公司给其员工出具一份授权加盖公章,由代理人领取。法官接受律师的说法,与对方联系,并做通对方工作,委托其公司职员领取法律文书。

庭审前,律师与主办法官沟通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如与对方同意调解,数额差距不大,我方愿意调解结案。主审法官表示努力为双方调解。庭审时,主审法官征求对方是否同意调解意见,对方表示同意调解,并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主审法官见此情况,便开始主持调解,庭审都未正式进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通过本案,律师感触有两点:第一点,重视每一个咨询,无论是电话咨询、网上咨询或当面咨询。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每一个咨询,这将会给律师未来带来巨大的财富,本案为律师执业以来,收取律师代理费最高的案件。第二点,与法官沟通要不耐其烦,并且也要有策略,多与法官接触沟通,逐渐的与法官互相熟悉、了解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避免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和诉讼时间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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