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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律师
沈晶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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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继承2013-11-30|人阅读

原告王*,男,62岁,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王*,男,66岁,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王*,女,55岁,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王*与被告王*、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1952年王**与张**结为夫妻,3个子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王**的父亲于1964年3月3日死亡销户,其母亲王李氏于1954年3月4日死亡销户,王**于2006年1月1日去世,张**于2009年11月11日死亡。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名下,属于王**的遗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始终不能协商一致。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对被继承人王**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依法继承。被告王*辩称,诉争房屋应由其单独继承。被告王*辩称,同意对涉案房屋依法继承。经审理查明,1952年王**与张**结为夫妻,婚后共有3个子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登记在王**名下。王**于2006年1月1日去世,王**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张**于2009年11月11日死亡。诉讼中王*提出王**已将诉争房屋交由其经营使用,故诉争房屋应由其单独继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不涉及遗嘱及遗赠抚养协力议,故应按法定继承佃理,诉争房屋系王**、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张**死亡后,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作为遗产,由王**、张**的子女即本案原、被告诉予以继承,王*虽然称王**已将本案诉争房屋由其经营使用,但这并不等于房屋产权归王*所有,因此王*主张由其单独继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作为同一*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6号房屋由王*、王*、王*按份共有,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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