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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林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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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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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工伤2012-01-26|人阅读

劳动者姚某在当事人某汽车有限公司就职两年,任职为市场销售人员,任职期间曾兼职过9个月人事经理。姚某起诉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4万元。某汽车有限公司找到翁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翁律师一一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翁律师对该案的主要观点为: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过仲裁时效,2、期间部分时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姚某兼职人事经理,翁律师代理词中阐明了“用人单位人事行政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适当的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负责被告人事行政工作的原告,应当负有实施与监管被告与公司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制定被告规章制度等日常事务的职责。20097月,原告明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续订,却未向公司表示自己的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作由其本人负责不妥,也未履行自己职责尽快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如果其明知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就是恶意的,如果确实因某种原因忘记了续订,那也是原告的过失,是失职行为。”3、对于姚某的自动离职,翁律师也阐明了观点,指出当事人某汽车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管理义务,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结果只是支持了姚某与某汽车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赔付1万元2千元的经济补偿金。与姚某的诉讼请求相差1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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