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赵某将自己名下的一个商铺发售,通过该中介公司与谭某签订合同,约定售价170万元,谭某一次性支付。三方约定购房定金6万元,该物业成交后,谭某必须于过户当日向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后来谭某因资金问题不再履行合同,赵某没有向谭某主张违约责任,也没有退还6万元定金给谭某。中介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赵某应按已收取6万元定金的30%支付中介服务费,但赵某拒绝支付,为此中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介认为,其已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谭某也已交定金,赵某应支付中介服务费。赵某则认为,根据约定,应由谭某支付中介服务费,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由于谭某违约,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故赵某不应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赵某支付中介服务费。近日,终审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中介在该房屋买卖中是居间人,且已完成居间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无论赵某、谭某哪一方违约造成该物业无法转让的,在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同时,守约方应将所收到赔偿金的30%支付给某房屋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费,故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赵某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
来源: 法制日报,杨秀伟 阮锦平 吴翠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