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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
张军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辩护意见又被法院采纳____一个电话引起的血案

刑事辩护2013-02-26|人阅读

一个引起的血案

——我的辩护意见又被法院采纳

我的当事人杜某,事发当晚喝多了,不小心拨错一个号码,这个是一个他根本不认识的女孩子,但偏偏这个被这个女孩子的老公黄接到了,偏偏黄是个小心眼,就追问杜是谁为何这么晚打他老婆,双方随在里发生争执,并相约见面(具体双方约人的过程省略)是与杜某在一起的好朋友叫张的人,具体叫哪些人,杜喝多了根本不知道,也一个不认识,更不知道这些人有没有拿东西。见面后双方打起来,只能肯定对方有人拿了刀。在打架中汤某被刀刺伤(系重伤),但其自己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刺到他。且在打架中因对方有人用砖头打杜,杜也就随手捡起对方扔他的砖头挥了几下,没有打到任何人。事发后,我方以故意伤害、对方以聚众斗殴被起诉到法院。

征对以上基本案情,我作为杜某辩护人主要提出两点辩护意见:

一、汤被致重伤的后果不应由杜方承担,不应对杜转化定罪,应定杜为聚众斗殴。主要理由为:1没有证据证明杜方有人拿刀,相反对方持刀是没争议的。2事发时间较晚,事发场地光线较暗,人杂,场面混乱,相互之间看不清3汤到现场时双方已打起来,在汤后到来的情况下,已打起来的人,根本无法判决汤系哪一方的4就汤本方人来说确实相互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基于以上案情,不能排除事理怀疑:即汤系被本方人致伤。

二、不能认定杜为持械。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明显感觉到公诉机关在为何认定杜持械时,思路并不清楚,所以辩护人当时就问了下对方检察官(我的原是:能否请检,认定杜持械的理由是什么?无疑这个问题立即引起法官的重视,法官也说请公诉人解释一下。公诉人毕竟公诉科长,立刻思路清醒了,说出认定杜持械两点理由:1、其本人拿砖头2与其一起的其它人有人持械。对此辩护人对上述两点逐一反驳。征对第一点:在打架中随手拿起的砖头,是否能认定为械,江苏省高院关于《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显然杜只是在被对方几个人围打时,情急之下随手检起对方打他的砖头自卫,且只是挥了几下,并未造成任何后果,显然根据上述精神,是不应该认定为持械的。征对第二点,首先,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杜方有人拿刀,再次,就是杜方有其它人拿刀,同样根据省高院的上述规定: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显然,在本人未持械,而同伙中有人持械的情况下,必须是有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明知本方人员有人持械。显然,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杜是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综上认定杜持械斗殴的两点理由均是不成立的。

很庆幸,我的第一点辩护理由被法院采纳,很遗憾,第二点理由没被采纳,且法院是以杜拿砖头而认定杜持械的,而辩护人认为这一点是非常有争议的,完全可以不认定杜为持械的。但作为法官,其一定是在寻求平衡,如果两点都采纳了,对被告人的判决就会很轻了。被告人自己及家属对判决的结果已经相当满意,表示不上诉了,但作为律师,我仍然认为如果上诉,是否持械仍然是有得一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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