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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周律师
尹德周律师
云南-昆明
合伙人律师

张某杀人被判缓刑案

刑事辩护2011-03-09|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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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酒后杀人被判缓刑案

(一)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及朋友吕某,付某等人到昆钢南区农贸市场吃宵夜,至8月22日零时许吃完宵夜准备驾车离开时,因被告人张某驾驶的云ASJ356车辆被云ATK519黑色桑塔车堵住无法驶离,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将云ATK219车推移开时,遇见云ATK219车驾驶人汪某、邹某,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汪某遭对方殴打。被告人张某等人驾车离开后,汪某打电话给被害人鲁某。8月22日零时40许,当张某驾驶云ASJ356车至安宁市百花东路大巷口,汪某、鲁某、邹某三人驾驶云ATK519车在该路段强行将张某所驾驶的云ASJ356车逼停,汪某、鲁某、邹某三人下车,邹某用啤酒瓶将云ASJ356车右侧挡风玻璃打裂,至云ASJ356车受损。被害人鲁某下车后,欲将被告人张某拉出车外,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用刀朝鲁某左侧腹部刺伤了一刀,被害人鲁某被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鲁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胃、膈肌、下腔静脉,至失血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以此指控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二)律师辩护

张某家属委托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尹德周律师为其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受害人邀约众人,手持钢管、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车辆围堵打砸(有不法侵害发生尚未结束),被告人为避免所遭受侵害过大(为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对手持砖头的受害人进行反击(针对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虽然造成受害人不幸死亡,但相较于受害人持械聚众围攻被告人的行为而言,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宜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纠集他人,无端挑衅,打砸被告人车辆,进而对被告人等人的人身进行暴力侵犯是诱发、酿造人命案的主要原因。

第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事发后,被告人即主动要求身边的朋友报警求助,并一直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自首情节明显。

第四,被告人悔罪、认罪。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判决结果:

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悔罪、认罪等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减轻处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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