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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德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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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合伙人律师

昭通人康某被公安引诱贩罪案

其他2011-03-09|人阅读

尹德周律师之经典案例

昭通人康某被公安引诱贩罪案

(一)案情介绍及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康某系有犯罪前科的人,2008年年初,康某被公安机关安排的“特群”引诱犯罪,特群告诉康某一个广东老板需要“小马”(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另外一种行业称呼)40000片。2008227日,被告人田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康某进行贩卖。当日16时许,被告人康某在昆明田家地村贩卖毒品时被早在此地布控设套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所提的纸袋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515克。随后,公安民警在其租住的田家地村149402室的衣柜内查获自制转轮 *** 一支,钢珠 *** 33发,钢珠31颗。公安民警于当日在昆明市南亚风情园门口将准备收取毒资的被告人田某抓获。同年228日在昆明市羊仙坡北路21号某室查获田某藏匿的甲基苯丙胺1005克。根据案由及有关证据指控,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康某非法持有 *** 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 *** 支罪。

(二)律师辩护要点:

被告人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 *** 支、弹药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康某的家属康井德的委托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康某的同意,今天出庭担任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结合今天的庭审状况,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本案中,根据案件举报人李春生举报的案件材料(证据卷第四卷第34页——39页李春生的询问笔录)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康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可以认定公安机关于2008227日对被告人康某实施抓捕和拘留时,公安机关只掌握被告人康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根本并不掌握被告人康某还有非法持有 *** 支、弹药的事实。 *** 支、弹药是被告人主动带领公安人员到家中实施搜查是得以查获的。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特别自首情节,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的,包括未归案的同案犯的,属于立功。在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是被告人康某的“上家”,田某是在康某的指认和带领下抓获的。同时本案中涉案毒品数量较大,法定刑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因此,被告人康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本案中涉案毒品的来源并不是康某提供的,康某之所以能够提供这么大的量毒品,既与同案犯有关,更与“特情”李某的引诱有关。毒品的数量是毒品犯罪中定罪量刑的决定性因素,而从被告人康某的犯罪过程及情节来看,毒品的数量、纯度以及如何实施犯罪,都是“特情”引诱安排的结果,被告人康某只是处于居间介绍人的角色,其行为是被动实施的。如果“特情”引诱的数量多,“上家”也能够提供充足的货源,他可能贩卖的毒品数量就多,处罚就要重;相反,如果“特情”引诱贩卖的数量少,他可能贩卖的少。处罚就要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人康某的命运并不掌握在他本人手中。另外,根据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要求,并不提倡引诱犯罪。

四、228日在昆明市羊仙坡北路211幢某室查获田某藏匿的甲基苯丙胺1005克与康某没有关系。

五、被告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主动提供破案线索,积极揭发他人犯罪,具有坦白行为和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六、本案中的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尹德周

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一、被告人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 *** 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700克,自制转轮 *** 一支,钢珠 *** 33发,钢珠31颗及用于贩卖毒品的车牌号为云ABF236的奇瑞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四)律师深度解读:

对于一个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并且有过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来说,或许生命已经到达终点——离死只有一步之遥,只不过时间早晚的问题。但本案能够峰回路转,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是从轻的判处无期徒刑。其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离不开律师把握住了案件核心——康某是公安机关引诱之下才犯罪。而根据法律规定,特群引诱的犯罪案件一般判处死刑是非常慎重的。由此可见,把握住这个核心,就好比牵住了牛的鼻子,与好钢用在刀刃上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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