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东升律师
刘东升律师
辽宁-葫芦岛
主办律师

某某合同诈骗案

刑事辩护2011-06-09|人阅读

某某合同诈骗案

某甲与某乙签订某产品订购合同,某甲向某乙缴纳了部分订购款,后来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某乙不能依据合同履行合同,也没有能力返还订购款。某甲以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以合同诈骗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某乙家属找到本律师,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了解情况,本人认为某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某甲当初订立合同时完全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是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本律师针对该点想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律师意见书,认为某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某甲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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