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因与其同伙携带作案工具以租车为名抢劫小轿车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案号(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218号。根据抢劫罪的量刑幅度以及公诉机关的指控,闫某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尹远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闫某,为闫某作轻罪辩护。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