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交通事人身损害一案,成功按广州城市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2013-09-30|人阅读
张某与周某、庐江县A汽车贸易公司、广州B货运公司、V广州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21号。经鉴定张某伤势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九级伤残。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出具的编号为4401002011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陈某为周某应聘的司机。尹远律师根据张某受伤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为其争取其应得的利益提出诉求。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意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判决扣减去周某已赔付的87583.1元,信达财保广州营业部还需一次性赔付张某14948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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