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张某、宣某、海运公司、某公司、人保第一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45号。经鉴定姚某伤势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九级伤残。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作出穗公交东认字[2011]第00007号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尹远律师根据姚某受伤所产生的实际的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为姚某争取其应得的利益提出诉求。最后法院采纳了尹远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姚某的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5000元给姚某,其他被告承担6763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