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于06年入职某电路公司,在2011年2月,廖某在车间因公受伤。尹远律师接受其委托办理工伤事务。经黄埔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向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仲案字(2011)第552号裁决书,认定了廖某的工伤事实、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假事实,裁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千余元,带薪年休假工资九百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