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谭登才律师
谭登才律师
江苏-镇江
主办律师

不当得利,台湾邱某等四被告被判连带返还24万

其他2010-03-22|人阅读

案件回放:原告董某父亲早年去台湾,2003年病逝,在台留有遗产24万。原告系唯一法定继承人,但因其是农村妇女,文盲,虽通过南京的堂妹(第三被告)委托其在台湾的丈夫邱某(第一被告)办理遗产领取手续。同年12月被告邱某到台湾有关机关领遗款并由台湾的李某(第四被告)担保,邱某将领取的遗产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汇入其在南京的岳父(第二被告)帐户上,并由第三被告先后分十次取走。第三被告利用原告是老实巴交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以为其买金首饰为诱饵,将其带至南京市公证处办理“领取遗产证明的公证”,由第三被告代其立字据言明:“收到台湾亡父董某某遗产24万,并代签名骗原告捺手印。”

案件突破:该案是四被告共同侵权至不当得利。承办律师首先依法与南京市公证处严正交涉,撤销原告领取遗产证明的公证。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四被告系故意或过失的共同侵权,造成原告损失,符合民法关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其次,从民法代理关系上分析,第一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很显然,本案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串通,由第一被告将领取的遗款擅自汇入第二被告开设的帐号上,然后再由第三被告取款。虽然从案件表象上很难得出第四被告李某从中有恶意串通的情形,但是李某承担连带责任至少基于《担保法》第12条、第19条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应得遗款24万元。第二、第三被告不服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另外,关于该案法律适用问题,虽然是涉台案件,但是台湾仍然是中国一个省,从主权国家派生的司法权理论出发,不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而仍然依法适用中国大陆有关法律。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