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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平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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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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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法院申诉获立案再审均获改判之二

其他2012-09-20|人阅读

某建筑公司A与单位B签订了一份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在2007101日前将A公司承建的大楼交付B单位 使用,否则每天承担违约金15万元。到了2007101日,工程不能交付,AB两单位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工程确实无法在2007101日前交付使用,现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如下:如果工程能在2007111日前交付使用,则不追究违约责任。之后,工程 于20071115日交付。矛盾来了,A单位认为应该从2007111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而B单位则认为应该从2007101日起计算违约金,相差一个月标的就达到450万。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A单位的意见。明律师代理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再审采纳了B间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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