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7日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将其承包的100亩果园地转包给原告毛某,转让费共计3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毛某依约支付定金8万元。可毛某哪又料道,被告李某已于2011年9月5日将转包的100亩土地及土地上果树抵押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且信用社早已将70万贷款打入李某账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时,被告未如实告知土地及果树已抵押的事实,被告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转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告在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属过错方,应该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毛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毛某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李某从原告毛某支付定金之日起至付清8万元的最后一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毛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