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海南一中刑初字第20号
被告人文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村。
辩护人纪红,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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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蔡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018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文×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无充分证据证实文×确是在蔡某诱骗或严重胁迫后不得已而参与作案,但考虑到在作案过程中,蔡某确实骂过文×,此情节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部分有理,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