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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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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判多久

刑事辩护2015-12-12|人阅读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 39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桃(自报),男,因本案于2 0 1 471 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 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军(自报),男,因本案于2 0 1 471 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 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良(自报),男,因本案于2 0 1 471 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 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功,男,2 0 1 21 21 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 0 1 311 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 0 1 471 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 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 3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 0 1 41 22 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及辩护人张晓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2 0 1 4761 7时许,被告人何某军开桂*现代牌小车搭载黎某桃、黄某功、黄某良及林某东和黎某枫(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六人窜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镇府公园的路边下车,然后分成二组人作案。在顺德区勒流街道巴德富门口对开路段,黎某桃、黄某良、林某东、黎某枫见到被害人周某林,接着黄某良先上前将周某林拦住,而黎某桃、林某东、黎某枫跟着上前,将被害人周某林骗到顺德区勒流衢道巴德富厂后面工业区路边,以“店里被别人闹事后老板娘不见了钱包、包里面的银行卡不见了,要求被害人将身上的银行卡拿出来证实一下”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林的两张银行卡骗走,后黎某桃将卡交给林某东在ATM机上取钱。 后从被害人周某林邮政银行卡(卡号*)盗取了1 4 0 0元,在另一张李某秋农行卡(卡号*)盗取了2 0 0 0元。被害人共损失人民币3 4 0 0元。黎某桃、黄某功、黄某良、何某军、林某东、黎某枫每人分得人民币4 0 0元,余下的钱用作食饭住宿开支和汽车加油的费用。

2.2 0 1 471 51 4时,被告人何某军开桂*现代牌小车搭载黎某桃、黄某功、黄某良共四人窜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镇三防指挥中心门口的球场附近,由黄某功、黄某良、何某军上前将被害人谷某拦住,又以“店里被别人闹事后老板娘不见了钱包、包里面的银行卡不见了,要求被害人将身上的银行卡拿出来证实一下’’的方式由黎某桃将被害人谷某的两张银行卡骗走,然后何某军送黎某桃到附近的ATM机取了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人民币1 2 0 0元、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人民币2 0 0 0元。接着黎某桃向何某军称可以刷卡消费,然后由何某军开车搭黎某桃到附近六福珠宝店以刷卡消费人民币5 0 0 0元的方式购买了1条金项链,然后黎某桃将金顼链带在身上。被害人谷某共损失人民币8 2 0 0元人民币。当天1 55 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勒流街道西安亭卡口将何某军、黎某桃、黄某功、黄某良四人所开的桂*现代牌小车截停并将四人抓获,在黎某桃身上起回1条金项链及现金人民币3 0 0 0元。破案后缴回的赃款物已归还被害人谷某。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林、谷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项载文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冯永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功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亭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军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何某军是初犯,无前科;3.本案部分赃款物已被起回,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四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犯信用卡诈骗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功在第一宗信用卡诈骗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在综合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黎某桃、何某军、黄某良、黄某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对四名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款物已被起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呆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各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471 5日起至2 0 1 541 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471 5日起至2 0 1 541 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71 5日起至2 0 1 541 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71 5日起至2 0 1 551 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郑丁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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