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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良律师
陈友良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2

其他2016-05-18|人阅读

2、案情:20064月,我的当事人乘坐同村村民的摩托车上县城,路上与一大巴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两人严重受伤,后经交警认定大巴车和摩托车主各承担50%的责任,我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当时由于我当事人是农村,不懂法律,在其还在医院昏迷不醒的情况下,其家属起诉后私自与大吧车公司达成了和解,法院判决陪付了9万元。后由于我当事人病情越来越严重,甚至受伤的腿不能正常走路,其本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已经早过了上诉期,于是其一直掰着腿上访,寻求政府帮助解决,这一上访就慢慢的7年时间都没有得到解决。2014年找到了我代理。

解决:我接到此案后,经过案件分析,首先为其做了两个鉴定,一个是伤残鉴定8级及后续治疗费用,一个是受伤因果关系鉴定,证明其伤势是交通事故导致,后将大巴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做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自愿放弃对摩托车主的诉求,(因为摩托车主也是受害人,家庭经济也困难)。本案涉及三个争议点,1、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2、本案是否为一事不再理。3、本案是否适用交强险的规定,如果适用,那就对我当事人更有利。本案经开庭后,对12、点提出我的观点后被法官采纳,对3、点经过多伦的辩论,终于也被法官采纳。于是本案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1万,大巴车公司赔付3万结案。本案为当事人争取了14万元,后其拿钱治腿,现在也完全康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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