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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裔涛律师
肖裔涛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李某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人胜诉

合同纠纷2010-09-01|人阅读
李某与吴某签订一份买卖协议,协议约定: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6月20日期间,李某要向吴某购买大约3000吨的台布边角料,每吨650元,在此期间,吴某不得把边角料卖给第三人,为保证合同履行,李某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吴某支付100000万人民币定金。2010年5月29日,陈某在吴某处购买了1.7吨的边角料,整个购买过程有录音录像(秘密进行),陈某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李某,并为李某作证人。李某于2010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解除合同,二、返还双倍定金200000万,三、支付赔偿金100000万,四、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送达吴某传票后,吴某很焦急,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了解到:合同期间,李某只向吴某购买了不到200吨边角料;合同签订后,吴某还另行购进了8吨左右的边角料;陈某是第一次向吴某购买边角料,之前并不认识,另外,买1.7吨边角料价值不过1千元有必要录像摄影?陈某在吴某处购买边角料,李某是如何知道的?陈某与李某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愿意为李某作证?一系列疑问,本律师大胆推断:陈某是受李某指使去收集吴某违约证据的,其目的是不想履行合同,但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不仅要退回定金,还想讹吴某定金赔偿和违约赔偿金,心肠歹毒。在明白这些后,本律师心中有了对策。 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边角料进货单和入库单,说明合同期间,吴某另购进8吨左右的边角料,陈某的1.7吨系从中购买,吴某没有违约;证据二,边角料销售单和出库单,证明合同期间,李某仅购买不到200吨的边角料,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予退还;三、边角料存放照片,证明合同标的物还在原处,一是证明李某违约没有如期提走货物,二是证明吴某有履约能力。 本案于2010年7月4日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举证质证,向李某、证人陈某发问,揭示出二者供述的不一致并揭露出陈某系受李某指使购买的事实真相(在这个阶段,李某就注定了败局)。在辩论阶段,乘胜追击,大获全胜(详见代理意见书)。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具有一定的价值,对商业人士来说,要注意合同陷阱;对于法律人士来说,可以探讨陷阱取证的效力问题,还有本案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或妨害作证罪也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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