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购得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1200万债权后,为实现债权委托本所代理诉讼,将延长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等四公司告至法院,本金、利息连同违约金,诉讼标的高达4000多万元。在诉讼中四被告以债权转让不合法、已过诉讼时效、国有企业改制、违约金计算不合理等理由辩护,为信达公司实现债权设置重重障碍,均被本所律师以大量证据一一化解。 此案经过二审,以法院支持信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