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上海某纸业公司接受陕西某卷烟厂转让的对西安烟草公司的债权后,起诉西安烟草公司还款。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西安烟草公司临时更换承办律所,委托本所主任王洪律师代理二审。由于案件情况紧急,王洪律师放弃休息时间,彻夜研究案情,后发现,上海某纸业公司所接受的债权并不是一种普通债权而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行政划拨款,办案律师决定改变诉讼策略和办案思路。该案在王洪律师精心策划下,西安烟草分公司最终胜诉,避免了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