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女,50岁,曾因腹部肿瘤接受过手术,2020年,又因子宫肿瘤到岳阳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腹部疼痛,后转入省肿瘤医院治疗,诊断为小肠穿孔,医院为患者行小肠切除术,经治疗,患者好转出院,患方认为岳阳某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医院认为自己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协商未果。我方经过仔细分析和研究,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我方紧紧抓住医院主要过错点,鉴定会之后,医院主动提出按照主要责任与我方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