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为某连锁便利店员工,任店长。因店里盘亏严重,连锁公司以全店员工共同参与违规操作私吞营业款为由给全部员工处分决定,并开除。敖某对此否认,并拒绝在处理意见上签名,公司将处理意见快递给敖某,并随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敖某不服,委托罗晓云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了电脑销售资料、监控视频为证据,拟证明敖某存在私吞营业款的行为,罗律师对此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确认。双方还就入职时间、工资水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最终,仲裁员裁决,公司证据无法证明敖某存在违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且由于公司对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付有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采用了敖某的相关组装,最终支持了敖某的全部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