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郑某等人与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郑某等人购买位于杭州西湖区三墩的某商品房。合同中约定该房屋在2009年9月28日之前向购房者交房。合同约定后郑某等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交纳了购房款,但是到2009年9月28日开发商无法向郑某等21人交房。直到2010年1月23日开发商在报纸上公告2月1日之后开始交房。郑某等人去收房,但是开发商拒绝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无奈之下郑某等21户业主委托陈能达律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庭审中,陈律师称,依据购房合同开发商应该在2009年9月28日交房,但开发商至到2010年1月23日才在报纸上登出交房公告,让业主在2月1日之后去接受房屋。因此,开发商应该向业主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表示,逾期交房是因为考古发掘以及高温雨雪天气造成延期交房,因此不需要向业主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0年10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开发商以延期交房是因在建小区配套工程开挖中发现古墓群停工造成,因而应免除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决开发商赔偿郑某等21户业主36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