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王某,女,北京市人,与梁某等十五人因贵州省**陶瓷基地招商引资项目涉嫌经济诈骗,毕节市检察院指控王某涉嫌集资诈骗金额582万元,获利74.66万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方调查取证与办案部门沟通,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提出王某的行为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处以缓刑。最终一审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一审判处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9月21日接到判决之日王某被释放,王某系十五名被告唯一判处缓刑的被告,其他均被判处死缓至三年不等的实刑。判决字号:(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