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李某,女,七星关区人,一审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以一次容留三人次为情节严重行为,判处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一审未委托辩护人),判决书号:(2013)黔七刑初字第143号。接受家属的二审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为被告准备上诉材料,辩护人以三人次不够成情节严重的行为辩护,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偏重。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判决书字号:(2013)黔毕中刑初终字第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