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某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1923号
一、事故简况:2009年5月9日,闻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殷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后倒地,又被孙驾驶的小轿车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闻与孙间事故,闻负次要责任,孙负主要责任,闻与殷间的事故,闻负全责,殷无责。
二、诉前尽力协商未果。由于协商解决省时省事,故尽量协商。在协商的数额上本律师建议在38万元左右,基于以下几个原因:1、直接肇事者是雇员,家庭困难;2、雇主由于此前发生的车辆巨额赔偿案还未了,超过了部分保险,赔偿能力有限;3、受害方醉酒后驾车出事,特别是死因不能百分之百肯定是轿车碾压致死,此前,与人力三轮车相撞倒地是否致死对方有争议;4、赔偿金数额中被扶养人生活赔偿的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差不一定争取到,40万元比较经得住推敲,故确定为38万元。后因雇主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雇员之间推诿而未成。
三、选择及时立案而未附带民事诉讼。原因是附带民事虽然有不需要我方交纳诉讼费的好处,但不有以下几个不利因素,1、另行民事诉讼可向雇主、保险公司多要3万元精神抚慰金,如附带民事肯定没有;2、刑事部分公安和检察对死因有争议,主要是受害人是先与人力车相撞倒地后是否己死亡,如死亡了,那么,与后车肇事无关,刑事和民事都不需要承担,如未死亡仅受伤后被轿车碾压死亡,保险公司要依责赔偿。因刑事案证据要求比民事要求高,刑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推定,而民事可以高度盖然性推定,即使刑事不能认定民事也可以认定可判赔偿。3、立即立案可以立即对车辆进行保全,而等刑事附带民事则不能立即采取,事后车辆被转移也不好办。后从雇主那里也争取了五万元现金,加上二次保险(强制险和三责险),有几十万元基本有保障,剩余的履行也不应太困难了。
四、为户口在农村的死者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差20多万元),也为户口在农村的死者父母争取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差10多万元);争取了三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在强制险中算,不但由保险公司赔,而且不打折。
五、争取了另案的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的顺利认定和下达,并从肇事者处协商到了几万元现金。由于被告方均对死因提出异议,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