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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来玉律师
奚来玉律师
上海-上海
主任律师

12分司机被判获赔保险金

交通事故2021-11-24|人阅读

案情概要:2009年7月3日18时01分许,第二被告驾驶牌号为沪BXXXX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青浦区沪清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泾路口,适遇李某(两原告之子)骑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第二被告在向右侧避让制动过程中与李某相碰撞,后又与沿沪清平公路南侧非机动嗔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李某娟相碰撞后又撞击绿化带,造成车损及李某当场死亡、李某娟受伤及路政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后认定,第二被告驾驶证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30%、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第二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第三被告,该车在第一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强制保险,在第四被告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李某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争论焦点: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第二被告扣罚12分,属无证驾驶,故不属于强制险赔偿责任范围,第一被告不承担强制险赔偿责任。

被告袁某辩称:事故发生时第二被告系在为第三被告履行职务,相应赔偿责任由第三被告承担。第二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是有驾驶证的,不属于无证驾驶。

承办律师意见:

一、本案事故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在第四被告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案原告的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由第四被告承担。

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本案事故车辆分别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5月21日零时至2010年5月20日二十四时,在第四被告处投保了金额为一百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21日零时至2009年8月20日二十四时,那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第三者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结合本案看,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的合理合法的人身、财产损失,首先应当由第一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负责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由第四被告予以赔偿。而且,原告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限额,因此,法庭可以直接判决由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再判决被告上海XX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四被告拒赔的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显然不成立。

代理人注意到,庭审中本案第四被告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表达了拒赔的主张,其理由是两个方面:1、保险公司作为三责险的保险人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2、本案肇事司机违章积分12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代理人认为,这些主张和理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显然不成立。因为:

1、三责险的保险人可以成为被告,法庭将其作为本案当事人一并解决民事纠纷,既不违背法律规定,也符合司法精神。

我国保险法规定(10月1日前法第五十条、10月1日后新法第六十五条均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根据本条规定,原告将三责险保险人作为被告起诉、法庭一并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第四被告虽然认为作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侵权纠纷中不宜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但其并没有否认自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认为赔偿应当通过另外一个程序进行的问题,也就是说,根据第四被告答辩意见、也是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是个实体问题,至于是在侵权诉讼中还是在合同诉讼中赔偿那只是程序问题,因此,本着节省法院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司法精神,在本案原告已经将三责险保险人作为被告起诉的情况下,法庭完全可以依法一并审理判决。而且,作为保险人的第四被告也应该积极参与本案的诉讼,因为,本案的诉讼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第四被告的利益,其如果不参与本案的诉讼,对于其也是不公正的。

2、司机违章积分12分,保险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第四被告认为本案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违章积分达12分,因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代理人认为该理由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不能成立。因为,首先,满12分不等于无证。保险合同只是约定,在无证驾驶情况下,保险人才不负责赔偿,并没有约定在违章积分12分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那么,本案肇事司机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只是积分12分,但仍然持有驾驶证,不是无证驾驶,而且,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满12分与没有取得驾驶证驾车、被吊销驾驶证上路和被暂扣驾驶证上路三种情况的处罚都不相同,从处罚的角度讲,满12分的处罚最轻,很显然扣12分不等于无证;其次,本案驾驶员没有被扣留驾驶证、没有被告知已满12分需参加学习并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已达满分的驾驶员由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参加法规学习,考试合格的,发还驾驶证。本案司机已满12分,确实应当被扣留驾驶证,但其被通知学习、驾照被扣留,应当由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进行,在没有依法得到交警部门的正式告知的情况下,驾驶员没有义务必须知道自己违章积分的情况,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满分司机有第一时间知道扣12分并自动交回驾照的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交警部门应当在驾驶员满分后多长时间之内收回驾照。那么,驾驶员在没有得到交警部门正式通知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合格的驾驶员,有理由相信自己可以驾驶机动车。保险人不能以交警部门在应扣留驾照而没扣留就否定驾照的有效性,也不能不合常理地要求驾驶员第一时间就知晓自己扣满12分而自动停止上路,进而以保险合同的免赔事由“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为由拒赔。再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12分一事推论为保险条款第五条第7款第6项的拒赔理由,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因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中的条款有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即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在格式条款没有明确约定12分怎么处理的情况下,就不能支持保险人自己的解释。因此,保险人根据这一点拒赔,于法无据、也于合同无据,显然不成立。代理人这些观点在现阶段许多法院的判决中已得到验证。(见人民法院报网‘案件时讯’栏目2009年8月24日发布的案例《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法院认为:第二被告违法记分达到12分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适用上述条例时,并不意味着产生第二被告丧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事故发生前,第二被告实际也未收到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视为第二被告仍具有驾驶资格。故第二被告在驾驶证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属于有关部门行政处理的范畴,第一被告仍应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国、汪某因亲属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0元、死亡赔偿金533500元、丧葬费19751元、交通费1000元、亲属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1400元、评估费240元、认尸费10元、死亡证费20元、事故车辆检验费500元、尸检费1000元,以上合计610681元;

二、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国、汪某上述第一项损失中的111460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三、被告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国、汪某上述第一项损失499221元;

四、被告上海XX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袁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XX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应扣除已付款31500元;

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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