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于1999年双方协议离婚5月登记结婚,两年后生一女孩。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诉称,协议签订后,男方对孩子学习、生活漠不关心,还经常对孩子语言伤害,鉴于孩子长期随原告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
案号: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
许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