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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抢劫、寻衅滋事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刑事辩护2012-03-20|人阅读

文峰法院审结樊小鹏等八被告人涉黑一案

作者:陈文馨 发布时间:2010-01-05 10:06:31

2009 1226,文峰法院对樊小鹏等八被告人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初以来,被告人樊小鹏、张书伟、等人,以安阳市文峰区聂村统建楼风铃网吧为依托,被告人樊小朋、张书伟、燕鹏飞、张晓松、胡森、刘晓琳等人,以安阳市文峰区南关一带为依托,有组织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认为,樊小鹏、张书伟等人有组织地在一定区域内长期进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对群众形成极大的心理强制,慑于樊小鹏、张书伟等人的淫威,很多被害人不敢报案,甚至不敢向司法机关作证,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群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影响非常恶劣,民愤极大。应当以各被告人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1125,文峰区法院受理该案。对此案法院高度重视,受理案件当天,合议庭即向八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20091211,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合议庭研究,通过审委会讨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小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张书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燕鹏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张晓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胡森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六、被告人刘晓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被告人未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被告人贾广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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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

文章出处:文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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